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工伤保险 > 正文
 
退休人员返聘受工伤也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陈老师退休后被上海某学校返聘,在工作期间受工伤欲获得工伤赔偿,但学校认为与其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经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则构成特殊劳动关系,所以陈老师工作时受伤应属工伤也应获得相应赔偿。

  [案情回放]

  陈老师退休后,由于其专业技能,被上海某学校返聘。2006年,在其上班期间,在单位内被撞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

  2006年8月,陈老师直接向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区劳动局在今年1月作出结论,认定学校与陈老师之间存在特殊劳动关系,劳动局确认陈老师属于工伤。

  但学校对这一认定不服,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

  学校认为区劳动局所参照的依据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其合法性表示异议,遂向黄浦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学校不仅提出撤销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的要求,还要求市政府审查并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的两份规范性文件。

  2007年4月,市政府给出了审查意见,认为“特殊劳动关系通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基本精神。

  另外,《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根据这份审查意见,区政府维持区劳动局作出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

  [律师点评]

  这到底算不算工伤?学校和黄浦区劳动局各执一词。学校承认陈老师确实在学校被撞骨折,但单位与她没有劳动合同,双方只存在民事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

  另一方则认为,陈老师与学校之间已形成了特殊劳动关系。此外,无论陈老师提出民事损害赔偿与否,均不妨碍区劳动局依其申请作出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判决]

  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退休人员被聘用的,构成特殊劳动关系,工作时受伤属工伤。最终,法院认为区劳动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法定职权。被诉工伤认定结论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