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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再就业时受伤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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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再就业,如果在在工作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因其与公司劳动关系不确立,故不属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调控范围的规定,应判定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

  案件重现:

  昨日,成都市中院在全市法院公布了一起示范性案例。已有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再就业时受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2003年10月,李某所在企业破产,他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在省社保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07年9月,李某再就业后,在工作中不慎受伤。随后,李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对此,成都市社保局认为,依照相关规定,退休人员在务工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其劳动关系不确立,故不属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调控范围的规定,李某所受伤害性质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李某不服,因此提起了诉讼。

  2009年4月,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二审认为,这种用工关系更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伤害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对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

  没有养老保险的超龄人员就业时受伤,是否可认定为工伤?

  昨日,成都中院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该案中李某受伤却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主要有三方面原因,包括: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现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等。

  那么,没有养老保险的超龄人员就业时受伤,是否可认定为工伤?

  该法官表示,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的认定与已享受退休待遇的应有所区别,可视具体情形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认定工伤,以更充分保护弱势群体农民工的权益。

  据了解,之前成都辖区内的金牛法院就曾向成都市社保局发出司法建议,提出应将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退休人员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雇工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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