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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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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日,记者从石家庄市机关事业保险局获悉,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和财政负担。

[摘要]:昨日,记者从石家庄市机关事业保险局获悉,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和财政负担,从即日起,石市将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此次的“老工伤”范围包括,石市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2006年6月30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原人事、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现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作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后旧伤复发医疗和工伤医疗依赖的医疗费用,符合《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河北省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河北省住院医疗服务标准》和《河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要求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保持待遇不降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和财政不再另行支付。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外此前应支付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政策、原标准和原渠道解决;工伤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已经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之后,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解决。2006年7月1日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费的用人单位,不再另行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未从2006年7月1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的用人单位,应从2006年7月1日起按照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和现有人数补缴工伤保险费;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补缴所欠缴的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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