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工伤保险 > 正文
 
潍坊用人单位不得将工伤保险费转由职工个人承担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2日,记者从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近日潍坊市对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提出了实施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

[摘要]:2日,记者从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近日潍坊市对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提出了实施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按照每人每月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0.5%的标准缴费。

据了解,潍坊市行政区域内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为全部劳动者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

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经营地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工伤保险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由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0.5%的标准。

每3个月或6个月缴费一次,也可以一次性缴足全年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伤保险费转由职工个人承担。

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电话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采取措施使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凡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照其受伤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因工致残职工或者是因公死亡供养亲属,如本人自愿,可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并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在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