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投保人陈述有理有据,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依据多为臆测之词,该保险合同为有效保险合同。造成此次保险纠纷的主要责任在保险公司,被告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如数向原告赔付8万元,退还原告两年所交保险费4900元,并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
分析:像李先生这种的确不知道女儿患病的情况,在保险投保中非常普遍。因为保险合同不能穷尽所有的疾病,对于很多被保险人为成年人的,也存在很多类似的疑问。一种是不知道某些病的影响程度,保险代理人也未能当场进行专业的判断,而在急于签单的情况下,草率了事。
虽然规定如实告知的义务,是在防止投保人带病投保,但从专业律师的角度来看,不仅投保人存在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同样也存在找各种理由拒赔的道德风险。
在国外,保险合同遵从不可抗辩条款,指投保人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而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如果超过两年的话,保险公司也不能因此解除合同。
但我国保险业却不认可这一条款。这也是广为专业律师诟病的霸王条款之一。有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讲,不可抗辩条款有利于保险公司正确理赔和减少纠纷,防止来自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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