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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理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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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何才能避免意外险理赔纠纷呢?专家提醒投保人应认真阅读条款,保障好自己的全法权益。

  意外赔付案例

  金陵晚报记者傅周艳【金陵晚报报道】意外事故发生后,也不一定按照100%赔付?对此,保险公司认为,虽然意外事故在保险合同的条款中规定,是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事故。但真正判定理赔标准时,却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记者了解到,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在进行意外险赔付时,按照“寄与度”进行按比例赔付。保险公司表示,多种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死亡,这些原因中既有属于保险责任的、又有属于除外责任的,只有按照伤害因素对伤害结果寄与何种程度的关系,才是判断是否给付、给付多少的真实标准。记者特地从保险公司搜集了一些意外险的赔付案例。案例一:市民黎某于2000年1月投保了意外险,2000年8月,他不幸在意外事故中被工地坠下的物体击伤头部,头顶部有一挫裂伤。由于仅仅伤及头皮,黎某并未加以留意。几天之后,黎某出现发热,接着出现神经系统的症状及体征,7周后,经治疗无效死亡。保险公司表示,经病理解剖证实黎某是患乙型脑炎而死亡,属于虫媒传染病。由蚊子叮咬患者或患畜后受感染,再叮咬被保险人引起乙型脑炎,故被保险人的头部外伤与死因无关,只是恰好偶合在一起。而7至8月,正是乙型脑炎流行季节。保险公司认为,黎某的死亡原因是患乙型脑炎,属于疾病身故,与之前发生的意外没有直接联系,所以做出了拒赔的决定。案例二:市民王先生曾投保了保额2万元的长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日不慎跌伤左侧胫骨,后继发伤口感染。由于处理不及时,造成左胫骨慢性化脓性骨髓炎,迁延不愈,2年后被车撞伤左侧下肢,造成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手术清除死骨,骨折愈合后左下肢较右下肢缩短5厘米。案发后王先生提出给付申请,保险公司经调查,认为应按“寄与度”给付,只能给付20000×20%×30%=1200元。案例三:技术员小李是某研究所的技术骨干,一次应酬后突发剧烈头痛,经检查患有颅内动脉囊形血管瘤,治疗后痊愈出院。后因出差投保了意外险5万元,途中因急刹车,同行的几个人的头都撞到前排靠椅上,同伴仅伤到头皮,小李则不幸震破了他的血管瘤,大量出血形成脑疝,送院抢救不及死亡。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急刹车导致的撞击力量并不大,打在健康人的脑袋上可能形不成伤害,但打在小李的脑袋上就可能出现问题。这个赔案中意外伤害因素“寄与度”占50%,尽管小李已死亡,也只能按保险金额的50%赔付。案例四:一位投保人因交通意外伤害导致脾脏破裂,大量内出血,继发失血性休克身故。保险公司认为身故是由于交通意外引起的,故全额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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