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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交通工具意外保险?保障范围?如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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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交通工具意外保险,顾名思义是指对被保险人在搭乘或使用交通工具时发生的意外事故提供保障。当然,不同的交通工具有不同的保险产品。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66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飞机:人民币45万元;

船舶:人民币10万元;

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10万元;

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万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保2份本保险。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期限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期限为七天,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 元。

保险期限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保险费。

投保人义务

第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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