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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途中遭遇车祸 责任谁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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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业务员在联系保险业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遭遇车祸。作为公司员工,公司应对自己的受伤承担责任,可公司辩称不是劳动关系,同时保险公司也推卸责任。那么,责任由谁来负责?

  业务员在推销保险途中遭遇车祸,事后保险公司为推卸责任,辩称伤者拥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即双方是保险代理合同关系。去年12月底,市二中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营销途中遭遇车祸受伤

  2007年9月,薛某经人介绍,到某保险公司奉节营销部从事保险销售工作。双方一直未签劳动合同,但签有《营销培训协议》、《保险营销员诚信服务承诺书》、《经济责任保证合同书》及《业务人员出勤协议》等。在出勤协议及承诺书中明确约定,薛某应遵守公司各项规定,自觉服从行业管理。至于薛某的报酬,则是根据他的业绩来获取。

  同年12月19日,薛某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10年12月19日。但薛某称,这个资格证事实上公司并未发给他;直至本次诉讼时,公司拿出来作为证据使用时,他才第一次看到。

  2008年4月,薛某在联系保险业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薛某认为自己是在为公司做事时受伤,作为公司员工,公司应对自己的受伤承担责任。

  公司辩称不是劳动关系

  保险公司的说法却令薛某很寒心。因为保险公司回复他,公司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担责。

  2009年3月,薛某向奉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是,确认双方从2007年9月起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不过保险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系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具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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