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日葵保险网 > 意外保险 > 正文
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八、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六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季和月的生效对应日。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或在交费宽限期内交付。发生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第八条交费宽限期

  每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三十日或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三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