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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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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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