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
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
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
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1、保险单和其它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
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依本合同约定,已领取过意外伤害保险金的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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