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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查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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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成都市查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隐瞒、编造病史,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骗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均属于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四)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者丧失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不按规定时间如实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的;
  
    (六)将本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交给他人,供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七)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服务项目和金额,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八)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鉴定意见,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提供帮助的;
  
    (九)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调查职权)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进入与调查、检查事项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二)查阅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三)要求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就调查、检查事项进行审计;
  
    (六)依法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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