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关于到境(国)外工作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问题。
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应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之所以这样处理,主要是考虑到这部分职工在境(国)外的工资收入一般相对比在国内工作时的收入要高很多,同时这部分职工在境(国)外的支出也比较高,若采用实际收入上限300%封顶的办法,一是境(国)外生活标准同国内某地社会平均工资无法比较,二是目前很难准确了解这部分人的境(国)外实际收入,三是这类人员在境(国)外的高收入辅以高出,而他们今后退休是在国内,以实际收入缴费也不尽合理。比较而言,以本单位上年平均工资增长率来调整其国内月平均工资更趋于合理。
4、 关于再就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问题。
对于因各种原因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应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则应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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