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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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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必须加强基金的管理。那么,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呢?基金的来源有哪些?基金如何支付?单位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如何算?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 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提取,由企业开户银 行按月代为扣缴。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与工资总额同口径)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由所在企业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一部分,并记入《职工养 老保险手册》。

企业和职工必须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才能计算职工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 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个人储 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第九条 经济困难的企业确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能力时,在规定的缴费期 间,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手续,经批准后执行。缓缴的具体办法,按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因破产或关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清算企业财产中,优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一次性拨付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一次性拨付离退 休费用的具体数额,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基金的支付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统筹项目,向参加基 本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费用。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养 老保险费用,仍按现行规定的标准由原单位支付,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归职工个人所 有。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性予以支付。职工在退休前死亡时,可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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