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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成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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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成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应符合年龄和户籍的条件;参保者应向指定机构或者街道提交申请资料,并签订协议;养老保险缴费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农村居民,可利用耕地保护补贴缴纳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养老保险关系就终止。

  为了贯彻《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9〕58号,以下称《办法》),现对《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户籍关系在本市的下列人员,可按《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农村居民;

  (二)年满16周岁及以上年龄,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

  户籍关系从外地迁入本市满三年的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城镇居民,可按《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应当参加或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人员,以及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属于《办法》覆盖的范围。

  二、参保手续的办理

  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向户籍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该机构指定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所(站)提交本人参保申请及身份证和户口簿,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签订代扣养老保险费协议。

  具体参保缴费手续和流程,可由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养老保险缴费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应在申请参保当月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月或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4至12月。

  (三)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参保后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内的(含两年),可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上的,不得一次性补缴。

  (四)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需要跨年度变更缴费档次的,应向参保缴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所(站)提出申请。

  (五)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180个月)的人员,本人可选择延迟领取养老金时间,并继续缴费至满15年(180个月);也可选择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180个月)。一次性趸缴标准为:以当年所选择的缴费档次作为缴费基数,费率按12%一次性缴纳,趸缴的缴费基数记录在趸缴当年,趸缴年限同已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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