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三种记账方式,凡是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职工自1998年以后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都应该按照11%的比例计人个人账户,并且在此之前参加工作的,国家将其在1996年、1997年中缴纳的费用也记人到职工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
此外,根据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151条的规定,截至每年年底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有两种计算方法。
方法一 年度计算法。
即至本年年底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每个缴费年度结束以后按年度计算(以下年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记账时适用此方法)。
计算公式:至本年年底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至上年年底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个人账户本年记账金额×(1+本年}记账利率×1.083×1/12)
方法二 月积数法。
至本年年底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按月计算(以上月职工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记账时适用此方法) l
计算公式:至本年年底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至上年年底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本年记账额本金+本年记账额利息
其中:本年记账额利息=本年记账月积数×本年记账利率×1/12
本年记账月积数=∑[Ⅳ月份记账额×(12一N+I)]
(N为本年各记账月数,且I≤N≤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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