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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险推行税延制度 利于保险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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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在一定比例之内,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养老保险。在英、美国等发达国家,对个人养老保险实行税收优惠是比较普遍做法。

  而对于老百姓来说,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将带来一个更有价值的养老工具,延税型的养老保险对我国应对前所未有的白发浪潮具有重大的意义。

  截至2008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接近1.6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2%。按照国际公认标准,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7%以上,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10%以上,就是老龄化社会。2005年底全国1%人口抽样显示,我国65岁以上人口达到10055万人,占总人口数的7.7%。按照老龄化评判标准,中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在社会大众未富先老的背景下,养老将是每一个家庭和整个社会所面对的严峻考验。

  在老百姓的其他投资渠道有限而风险较高且理财意识不强、技术不高,特别是在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享受不到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储蓄是目前我国家庭应对养老问题的最主要的手段。然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将带来全新的变化,将储蓄从银行向销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寿险公司搬家将会是很多家庭的理性选择。

  与企业年金一样,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也面临着马太效应。企业年金的问题恰在于此,越是有钱的企业越有能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钱企业职工的高工资再加上年金,与工资低且没能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员工相比,贫富差距就更大。而没有能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也就不可能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这和通过税收优惠来解决缺乏养老能力的公民的养老问题并缩小贫富差距的政策初衷是相背离的。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面临的问题也是如此。按照上海市的试点方案,因为缺乏个人收入账户系统,且政府无法掌握个人家庭收入水平的准确信息,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试点初期不能由个人单独购买,而要采用“个人投保、企业安排”的“个险团做”的方式,即职工要通过所在单位统一安排购买。这样就把未在职的城乡居民和没有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排除在外,而这部分才是社会上最需要养老保险的人群,他们更需要具有国家的税收优惠的保险产品来安排养老。

  当然,制度只能是先有开始然后才能逐渐完善,最终使国家的税收优惠落实到最需要它的公民身上。而在试点阶段,制度设计也会通过将企业为员工代办投保事项的保险公司限定在一家之内、每个投保人在同一时间只能选择一个公司的一种产品、同时还要限制享受税惠的额度、以及防止恶性退保以套取税惠等措施来加以规范,但每一种限制都会引起一部分社会群体经济福利的提升或者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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