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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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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十一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进行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关爱年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生存至关爱年金领取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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