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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3个条件可补缴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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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大力实施民生工程,出台了城镇集体企业等未参保职工参保政策,解决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目前,这项参保工作已于2012年8月结束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大力实施民生工程,出台了城镇集体企业等未参保职工参保政策,解决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目前,这项参保工作已于2012年8月结束。

  但是,仍有部分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要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了解决这部分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出台了这一政策。”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通知》规定,参保人员需符合以下规定方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6月30日前曾经与我省各类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人员(包括未参保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补缴缴费基数为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

  参保时,参保人员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

  201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2012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2011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1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2013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年满60周岁补缴满15年即可领取养老金

  《通知》规定,1995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参保后,达到本通知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满15年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和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构成。

  向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补缴

  符合条件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曾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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