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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人寿富富余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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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邮人寿富富余1号,据了解,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简单来说,它兼具“保障性”和“储蓄性”,若被保险人出险,可以得到约定的赔偿金;没有出险,则在到期后保险公司给付满期保险金。

  “中邮富富余1号”保障性较低一款同类产品保障金额是其两倍

  保险产品最本质的属性是人身意外风险的保障功能,专家称,银保渠道所销售的保险产品与代理人渠道相比,其保障性本身相对偏低。而记者对比发现,中邮人寿的“中邮富富余1号”的保障功能,更是处于市场中银保类产品的低水平。

  由表1可见,投保中邮富富余1号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一旦出险,在意外身故与意外全残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额是所缴保费的两倍。

  假设张先生,30岁,购买了10份中邮富富余1号产品,一次性交纳保险费10000元。当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身故时,富富余1号的给付金额为21340元人民币。

  将其与市场热销的另一款两全产品(下文称A产品)相比较:若张先生购买A产品,一次性交纳保险费10000元,我们可以看到(见表2),若发生意外身故,A产品的给付金额为42000元,其保障利益是富富余1号的两倍。

  “中邮富富余1号”满期累计分红远低于5年期定存

  通过查看“中邮富富余1号”条款可见,该产品保险期间为5年,属于传统的美式分红(即保费分红,是以所缴保费为基础进行分红,包括现金领取、累计生息、抵交保费、购买缴清增额四种领取红利方式)。如果投保人选择将红利留存在保险公司累计生息,则红利按照保险公司设定的利率按复利递增,但并不加在保额上。这期间,如果投保人需要支取红利,也可向保险公司申请。

  某上市保险公司高管对记者表示,保障概念实际上是与理财概念对应的。保险产品中的理财概念,是因为市场上曾充斥了比较多的短期保险产品,比如3年、5年、6年,这种产品可以与银行的理财产品,以及储蓄、国债产品等,直接进行比较。但是其保险特性不突出,有一小部分的时间因素,但是保险自身的特色很少。

  在利益演示(表二)中亦可以清晰地看到,中邮富富余1号的红利分配不及(A公司)同渠道产品。

  我们还是以张先生为例,以累计分红的中等水平为标的,通过对比发现,5年期满后,中邮富富余1号的累计红利为737.7元,而A产品为1040元。

  从产品“储蓄性”角度出发,目前五年期定存的利率为4.75%,若张先生将10000元存在银行五年,到期可得本金加利息为12375元人民币。而中邮富富余1号满期累计分红(按演示利益的中等水平计算)加满期给付金额共为11407.7元,远低于5年期定存。

  上述高管表示,银保渠道产品特性是期限短,跟银行理财的产品非常雷同,所以比较收益的优劣立竿见影。而这恰恰反映了一个公司的投资和经营能力。

  “中邮富富余1号”现金价值低于同类产品

  专家分析称,银保渠道所销售的保险产品,多以短期、“储蓄性”为主。那么,保险产品的储蓄功能与一般银行储蓄有何区别呢?

  他解释称,银行储蓄可实现随用随取,银行同时根据期限支付利息;而两全类保险产品,若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急需用钱,选择退保,那么保险公司将在扣除费用后,退回保单的现金价值,也就意味着投保所交纳的“本金”将会发生损失。

  所以,在未出险的情况下,只有待保险到期时领取满期保险金,对于消费者而言才是最划算的。可见,此类产品体现的是“强制储蓄性”,消费者投保前需仔细了解产品特性,根据自身风险和需求,谨慎投保。

  如果投保人中途终止保险合同,经过对比记者发现,中邮富富余1号现金价值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产品。以上述张先生为例,如果张先生选择在第一年退保,中邮富富余1号的现金价值为9329元人民币,而A产品的现金价值为958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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