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目前我国推进个税递延养老险试点最大的障碍在于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分歧以及税收征管能力的不足。2008年6月,天津滨海新区曾拟试水个人工资收入30%以内的部分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可税前扣除。但由于被指“太过优惠,易造成税收流失”,试点发文不足2月就遭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叫停。
另外,与实施企业年金个税递延政策的国家普遍采用综合税制不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项税制,且对退休工资或退休金予以免税,不具备将企业年金递延至个人退休领取环节征税的基本条件。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2009年12月曾表示,如果在年金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则税务机关必须在企业建立年金后的数十年随时监控年金的运行,且保存数十年的个人信息,从目前看,税务机关还不具备这方面的征管能力。
2012年全国两会上,多位保险界代表均提议加快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人保集团董事长吴焰认为,我国开展试点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则建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为主,中国保监会参与,尽快出台相关试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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