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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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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就算是养老保险,也分为很多种,其中一些养老险要在在税前扣除,而一些却不用,本文介绍的补充养老保险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

  为解决目前各地对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执行不一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公布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个人缴费部分不免税

  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可由企业出资,也可由企业和职工按比例共同出资。

  在昨天的通知中,有两项规定直接关系到实行企业年金的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一是重申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是明确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于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单独计税”税率稍低些

  其一,就是重申要先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然后在这税后收入中,扣缴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而不能像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那样,先在工薪金中扣除,再征收工薪所得个税。

  其二,对企业年金中,由企业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可与个人当月工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薪收入,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征收个税。这样,对应的税率会低一些,纳税额也少一些。该单独计税的方法,体现了国家对企业年金发展既要鼓励也要适当调节的原则。因为,目前我国建立年金企业所属的行业,大多集中在电力、铁路、金融、保险、通讯、煤炭、有色金属、交通、石油天然气等高收入行业或垄断行业。

  广州有关规定或调整

  据本报记者了解,此前,广州曾在2007年出台《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的通知》,其中规定: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应并入职工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不得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等等。对比昨日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通知,广州现行的有关规定可能需要调整。对此,市地税局人士昨天表示,将会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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