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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推进农民工养老保险和大病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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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重庆市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和老工业基地的特殊市情,加上受城镇化进度加快和人口老龄化的影响,社会养老和医疗的压力增大,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尤其是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更迫切需要解决。

  重庆市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和老工业基地的特殊市情,加上受城镇化进度加快和人口老龄化的影响,社会养老和医疗的压力增大,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尤其是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更迫切需要解决。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适应农民工的特点

  农民工作为衔接城市与农村的极其重要的人群,是城乡统筹的重点对象,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应解决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但目前我市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低,其社会保险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现行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不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大、收入偏低的特点。按照国家的社会保险政策,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与城镇职工一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其社会保险费缴纳、待遇支付与城镇职工基本一样。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全符合农民工的特点和需求,推行难度大,效果差。

  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负担重,农民工和用人单位难以承受。为了解决老职工和100多万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问题,实行高费率政策。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为工资总额的20%,职工缴费为本人工资的8%;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企业缴费为工资总额的9%,个人缴费为本人工资的2%,退休人员超过35%的单位,还需为超员的退休人员缴费。这些沉重负担,都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应该主要由国家来“买单”,而现在主要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承担,影响其参保的积极性。特别是要农民工等低收入群体来承担“养老人”的责任,对农民工不公平,也不符合实际。这是为什么现行政策要求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但难以推行的主要症结所在。

  二是社会保险转移机制不完善,国家对社会保险跨省转移还没有出台相应的办法,社会保险城乡之间相互衔接、转移的机制不健全。农民工流动性较大,参加社会保险后,流动就业或返回农村,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不能转移接续,可能享受不到相应待遇,直接影响企业和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

  三是个人账户比例偏低,对农民工缺乏吸引力。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但由于个人账户仅为本人缴费部分,占本人缴费工资的8%,对这部分农民工而言,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相当于个人储蓄,农民工觉得不划算,没有积极性。

  二、制度创新,量身定做针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针对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和按照我市社会保障工作重心由城镇为主向城乡统筹转变、改革着眼点由效率优先向兼顾公平转变,破除城乡户口限制、职工身份限制,根据城乡居民不同的社会保障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对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作出制度性安排,建立健全广覆盖、多层次、便参保、易转移的社会保险制度和以社会保险为主体、以社会救助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全覆盖的总体思路,2006年以来,我市在反复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创新制度体制机制的专项方案。根据农民工的特点,积极推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大力推动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创新设计。按照农民工从业的特殊性,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低、流动性大、一部分人将转为城镇居民的特点,农民工社会保险重在建立机制,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其社会保险关系可以在不同地区间相互转移,并与城镇基本社会保险、农村社会保险相衔接。重点建立符合农民工特点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一是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养老保险坚持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原则。企业缴费比例由工资总额的20%降为10%,个人缴费比例由本人工资的8%降为5%,降低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加大农民工个人账户,农民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的9%记入个人账户,剩余的1%作为共济基金。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农民工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流动就业和参保。到本市外就业的,其个人账户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予保管,并按规定计算利息,待国家确定跨省转移办法后,按规定执行。以后农民工留在城镇则转入城镇社会保险,回到农村则转入农村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该制度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底有11。47万名农民工参保。

  二是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企业缴费比例由工资总额的9%降为1。5%,个人缴费由本人工资的2%降为每月5元。由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没有退休人员的负担,尽管缴费水平大幅度降低了,但是待遇水平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相当。农民工住院以及3种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最高23万)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一致,支付比例略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今后,农民工若改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参保,其实际缴费时间按25%的比例折算。该办法虽然农民工和企业的缴费水平大幅度下降,但是由于没有退休人员的负担,待遇水平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体一致,受到了企业和农民工的欢迎。该办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底有2。08万名农民工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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