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保险代理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协议》;
(二)自上述《委托代理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的当地派出机构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委托代理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委托代理服务管理办法》;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应当遵循审慎的投资原则,并不得违反国家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企业年金受益人有投资选择权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其明确提示投资风险。
第四十条企业年金受益人有投资选择权的,在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以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
受益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当制作独立的《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受益人坚持选择的,应当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提交有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投资管理报告。
第四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报告。
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的统计和财务会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统计和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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