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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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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企业的年金规模也随之快速增长,如何管理好企业年金,也已成为一个社会各方关注的热门话题。那么,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注意什么呢?

  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市场体系也不够健全,所以国有企业年金制度建立及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将投资安全性放在第一位,不可盲目追求高回报率

  投资的风险与报酬是成正比的,对于高投资回报的追求必然导致承受较高的风险。从国际情况来看,资本市场越发达,企业年金投资于高风险产品的比例就越高。我国的资本市场尽管发展速度很快,而且也在快速的完善和规范之中,但整体水平毕竟还不发达,投资应以稳健为主。因此国家对于企业年金的规定也要求其“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同时还规定了具体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以及投资比例。将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放在第一位,不主张投资于风险高的证券,是因为这将是老百姓退休后的“养命钱”,不可以出任何问题。

  国有企业在确定年金基金的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时,也应谨慎决策,首选资金规模大,实力强,信用好并且前景稳定的机构,从而保证资金的安全及稳定的收益。

  (二)企业年金相关法制不完善,企业的实际操作可能遇到困惑和难题

  尽管国家已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也颁布了《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企业年金“四种人”——即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资格要求、权利义务、更换或退任,以及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分配及费用、信息披露等做出了专门规定,但这些“办法”或“意见”只规定了企业年金管理的最基本、最原则性的框架,系统性不够,可操作性也不强。

  由于法规不健全,企业年金又即将面临一个快速发展的过程,其实施及运行可能会经历“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这样一个管理混乱、甚至操作很不规范的过程。对于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来说,如果违约成本普遍低于违约收益,那么机构违约的现象一定会广泛存在。尤其是对于国有企业,涉及的是国有资产,如果资金失控或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因此国有企业在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时,应注意实施细节,多从职工的利益出发,以为职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遇到具体问题时,也应积极向国资监管部门汇报,请求国资监管部门的帮助或支持,或征求他们的意见。

  (三)国有企业应注意年金风险的防范

  企业年金通常有5种风险,分别是运作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和生命风险:

  1.运作风险主要来自于操作企业年金基金的主体——投资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也可能是企业年金专业管理服务机构内部控制不健全或失效、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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