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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制度有哪些典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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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继社保养老之后,企业年金成为完善养老保障的第二大支柱。那么,如何发展企业年金保险呢?首先要了解它的典型分类,以下是主要的七种分类。

  因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条件的不同,不同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在发展中形成了不同的组织运行模式。以国际著名养老保险专家、英国政府精算师克里斯·戴金(ChrisDaykin,UKGovernmentActuary)的分类,对企业年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有:

  1、信托基金型

  信托基金型是指企业年金基金独立于举办企业的自有资产,由受托人全权管理。受托人一般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本着诚信勤勉的原则为参保职工和其他受益人管理企业年金。他们既可以自行管理收缴支付记录、投资等日常业务,也可以将它们委托给外部信托机构,如信托公司、信托银行等。受托人虽然有养老金资产的合法拥有权,但没有受益权。养老金计划的参加者拥有受益权。

  信托基金型管理方式源于英国。目前除在英国很普遍外,在受英国法律体系影响的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美国、南非等国也很流行,我国香港地区采取的也是信托基金型。日本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受美国影响,企业年金业务也主要以信托基金形式组织运行。

  2、基金会型

  基金会型与信托基金型相类似,也是要求养老金资产独立于举办企业,由独立的基金会全权管理。基金会是由于欧洲大陆没有英美等国那样的信托基金法人形式,为保证养老金资产的安全性而应运出现的专门机构。基金会可以公司制或合伙人的形式组建,也可以是宗教或政治团体,或者是自然人联合体。它在法律上拥有养老金资产的所有权,但受益人必须是养老金计划的参加者。

  这种形式以荷兰和瑞士的企业年金运行模式为典型代表。

  3、契约型

  契约型是指养老金计划的参保人与某养老金管理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并缴纳保费。养老金公司以集合资产的形式运营养老基金,并收取一定管理费。在这种形式下,集合的养老基金虽然与养老金公司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但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在法律上养老金公司拥有养老基金的所有权,但受益权仍归属参保人。

  这种运行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智利,在南美其他国家也很流行。中东欧一些国家如波兰、匈牙利进行养老保险改革时也采用了这种模式。另外,意大利在补充养老保险立法中,西班牙、葡萄牙在企业年金改革中也引用了这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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