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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制度的优势和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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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企业的年金规模也随之快速增长,如何发展企业年金也已成为一个社会各方关注的热门话题。那么,企业年金制度的优势和特点是什么?

  英国的《养老金保障法》(1973)、《养老金法》(1975),以及美国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1974)中,都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的“审慎性”原则管理和处分企业年金资产。英国要求,企业年金计划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还必须建立不可撤销的信托基金,并作为一个独立于企业的法人实体。美国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要求一个企业年金计划的所有资产,除个别例外,必须都要置放于一个独立的“信托”之中,由一个或多个受托人(TRUSTEE)负责管理。

  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制度与英国的信托基金型很相似,但更为严格。不管年金计划是否申请税收优惠,都必须以信托基金的形式组织实施,即养老基金与企业资产和管理机构的资产完全分离,由受托人全权负责管理。

  中国香港的强积金制度(MPF),与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制度相类似,属于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香港“强积金条例”规定,所有强积金计划资产必须由经过核准的信托公司(核准受托人)依据《信托法》进行管理。

  我国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第3章中,对信托资产的独立性的规定如下:

  (1)信托资产与委托人的自有资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资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或受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

  (2)信托设立后,信托资产脱离委托人控制,由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全权管理。

  (3)受托人因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4)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对信托资产不得强制执行。

  根据《信托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明确提出了企业年金资产独立性的原则。但要在实践中真正能够体现企业年金资产的独立性,必须按照《信托法》的有关要求行事。

  2、明确受托人责任

  实行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将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置于整个计划管理运行的中心地位,并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受托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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