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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出台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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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外省转入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含本文实施前人员),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提供的缴费信息无法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的,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记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年限指数计为1。
  《通知》下发后,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要求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含)的参保职工,无劳动关系争议的,向补缴工作期间所在地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证明其一次性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文书。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据裁决或判决,出具证明其一次性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文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办理补缴手续的参保职工在数据库做补缴标识,并在办理转移手续时,在转移接续信息表上备注说明。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在省内办理退休手续时,经审核需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不再提供上述文书。

  5、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参保人员信息比对工作。对于已经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又参加养老保险并缴费的人员,应终止其现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6、城镇企业成建制转移

  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省转入、转出的,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与相关省份协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事项,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7、《通知》实施后相关问题处理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28日起执行,下发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已办理的,不再重新办理。省厅冀人社发[2015]15号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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