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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出台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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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外省转入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含本文实施前人员),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提供的缴费信息无法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的,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记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年限指数计为1。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我省出台相关工作的意见。

  1、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外省转入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含本文实施前人员),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提供的缴费信息无法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的,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记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年限指数计为1。

  2、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外省转入我省的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军人的军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在安置地。

  3、待遇领取地确定

  参保人员省内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最后一个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从外省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国家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其中,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在原机关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同级企业经办机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4、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通知》下发前已按我省相关政策补缴超过3年(含),现要求办理跨省转移的,本人申请,由补缴所在地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其出具证明其一次性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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