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目前构成我国养老金的三大支柱包括:社会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个人养老金。我们的养老问题,由社会、企业和个人来共同应对。社会基本养老金,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是由雇主或由雇主与员工共同支付的职业退休金;而个人养老金就依靠我们的个人储蓄、投资理财,以及商业养老保险。
由于在短时间内绝大部分人还不能从企业年金中受惠,社保的保障水平又相对较低,因此,退休后能否过上较为宽裕闲适的老年生活,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个人商业养老保险。
绝大多数的消费者认为,拥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就足够了。其实严格来说,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是低水平、广覆盖,特别是对于那些在退休前享受较高薪资和生活品质的人群而言,并不能满足他们的养老需求。社保的退休金只是保障老年人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只能满足养老需求的60%左右,这时就需要商业养老保险提供剩下的40%左右的需求。
国务院前任朱镕基总理一语中的:“社保只是低水平的保而不是包,实际上我们是包不起的”。可见,养老保险不是唯一养老途径,但保险以合同的形式受法律约束,确保了我们的有生之年,每年或者每月,一定会有一笔钱,象打开自来水龙头的水,源源不断。不受金融海啸影响,不怕房子跌价,不怕股市波动。
简言之,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在养老险方面只是一个基本的保障,无法充分满足人们到年老时维持一定的生活标准保障的要求,远远达不到满足我们未来养老品质生活的需要,人们为了在年老退休后仍能维持相当的生活水平,必须在工作期间将收入中越来越多的部分投入到长期储蓄或者养老保险中。因此笔者建议目前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及早用商业养老保险补充社保养老缺口,以其使我们在年老时保持一个尊严和体面的晚年生活显得刻不容缓。
误区二,年领取金额越多越划算。
不少投保人在投保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之前,盲目的认为投保的商业养老保险在投保相同的保险金额时,将年领取金额的多少作为选择养老保险产品的依据。
即年领取金额越多越划算,其实,有的年金保险产品每年领取年金额较少,但满期返还较多,此类产品身故保障功能较强,养老功能不明显;而侧重于养老功能的年金产品,每年领取金额较多,一般保障极低或没有身故保障功能,这种产品通常都设有保证领取年限,未到领取年限就身故可将剩余未领取金额给予指定受益人,不少养老险承诺10年或20年的保证领取年限,一般保证领取期越长越有吸引力。
可见,年领取保险金额只是选择养老保险产品的一个重要的考量依据,关键在于根据自身保障、自身经济实力和需求选择为好。如果侧重自身保障,经济实力较好,最好选择保障功能强、满期返还多的养老保险产品为宜;反之,如果自身保险保障比较全面或者经济比较拮据,建议选择年领取保险金额较多,养老功能较明显的养老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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