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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社会保障与商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经验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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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保险业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保制度创新的紧迫性日益显现。近年来国外社保与商业保险相结合,共同发挥作用的情况已经相当普遍。在绝大多数国家,立法机构对企业年金制度中的补充养老计划制定了法律框架,明确了企业和雇主在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法律义务;在政府税收制度中,一些国家也对商业保险公司执行的补充养老计划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优惠措施

  随着保险业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保制度创新的紧迫性日益显现。近年来国外社保与商业保险相结合,共同发挥作用的情况已经相当普遍。在绝大多数国家,立法机构对企业年金制度中的补充养老计划制定了法律框架,明确了企业和雇主在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法律义务;在政府税收制度中,一些国家也对商业保险公司执行的补充养老计划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优惠措施。为此,近日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张承惠博士。张承惠认为,目前在部分领域,社保与商业保险的边界日渐模糊,商业保险正在更大的程度上发挥社会保障的作用。因而,应为之提供更大的作用空间。同时,政府应通过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更好地为社会保障体制服务,并应改善管理和监管,协调好商业保险和社保两种运行体制的关系。

  一、国际借鉴

  记者:各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形成均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时期,由于国情千差万别,各国的社保体制也各有不同,并无一个标准的模式。但这些改革的一个重要取向是市场化,即由过去政府包揽社会保障转向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和增加国民的自我责任。那么,这些改革的主要措施包括哪些?

  张承惠:第一,在养老保险领域,减少政府在养老保障上的财务责任,改进养老保障运作制度,从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模式转变,从社会统筹向个人账户模式转变,最终建立一个多支柱(一般为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所谓三支柱,一是由国家依法强制建立,通过税收或缴费筹集资金,广覆盖、低水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二是国家依法推行,依靠企业和个人缴费筹集资金,通过个人账户管理的、完全积累式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三是个人自愿购买的商业性养老保险制度。也有的国家在世行的支持下,抛弃了公共确定收益养老金体制,而用私人确定缴费体制取代之。采用这一方式的有阿根廷、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匈牙利、秘鲁、波兰、瑞典、乌拉圭等国家。

  第二,在医疗保险领域,一是通过扩大缴费基数、取消不合理项目等措施减少财政压力;二是改变一般患者的费用负担方式,调整不同年龄阶段患者负担医疗费的比率。例如日本2002年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后,工薪族患者自费负担的比率由20%提高至30%,工薪家属住院费自负担比率由20%改为3~69岁自负30%,同时自负担10%的对象也由改革前的70岁以上老人改为75岁以上老人。三是设立护理保险制度(例如1995年德国实施《护理保险法》,2005年日本引入护理保险制度),利用民间的力量扩大老人护理服务的规模。换言之,政府试图通过改革护理制度而将原有的福利制度转变为社会保险制度;四是改进医疗服务体系,例如使用更广泛类别的服务提供者提供医护服务;订立国民保健服务医疗机构及非政府医疗机构的服务质素标准;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监督管理,推行新的拨款机制,奖励高效率的服务提供者,等等。

  第三,通过财政支持、减免税收等手段,建立巨灾保险机制,特别是巨灾保险的再保险机制。

  上述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是深远的。由于从政府包揽养老、医疗等转向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对国民的保障,更加注重公共保障体制的效率,改革无疑需要商业保险机构来填补政府退出所造成的空间,并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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