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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社会保障与商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经验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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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保险业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保制度创新的紧迫性日益显现。近年来国外社保与商业保险相结合,共同发挥作用的情况已经相当普遍。在绝大多数国家,立法机构对企业年金制度中的补充养老计划制定了法律框架,明确了企业和雇主在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法律义务;在政府税收制度中,一些国家也对商业保险公司执行的补充养老计划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优惠措施

  二、几点启示

  记者:由此可见,国外养老和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强化个人责任和市场功能,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改善社保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国民的福利。那么,对于中国而言,应如何鼓励商业保险发展,为之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另外,为弥补政策缺陷,在加大支持商业保险发展的力度上,需要采取哪些措施?

  张承惠:首先,应充分认识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制中的作用,为之提供更大的作用空间

  第一,随着中国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国的社会养老制度将面临着巨大财政负担。2004年,老年人仅占总人口的11%,但是联合国预测,到2040年中国的老龄化率将达到28%,超过美国。从绝对数量来看,如果保持目前的人口变动趋势,到2040年中国老年人数将达到近4亿人,超过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和英国的人口总和。在老年人口迅速增加的情况下,要维持高替代率的养老保障体制和高水平的医疗福利制度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便在一定时期经济发展状况良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由于社会保障的刚性很强,保障程度也不宜提升太快。因此,从健全养老保障体制、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改进国民养老福利的角度出发,需要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提供有益的补充。

  第二,相对于社会基本保险来说,商业保险有着独特的效用。在国外,商业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被视为一种投资理财方式。一是寿险本身就具有储蓄功能,可以帮助投保人更好地分配收入;二是寿险的回报可以免税累计增长(其原理为承担了风险的收益应当免税),同时寿险的赔偿部分也是免税的;三是按照国际惯例,保险赔偿金是免于追索的,债权人永远用保险金抵偿债务人的债务;四是寿险的现金价值可以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

  第三,相对于养老保障体系来说,广覆盖的公共医疗保险服务则需要更多的社会资源。特别在我国地区差异巨大、政府财政实力未能达到广覆盖、高水平的情况下,可以将有限的公共资源集中投向弱势群体。即便在公共医疗保险体系相对完善以后,公共保险制度仍然可以与商业性医疗保险相辅相成:前者提供普遍服务,后者提供较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第四,出于大量保险资金运作的需要,保险公司通常具有很强的资本市场运作能力,在兼有保险产品和资金管理双重能力的情况下,即便是固定缴费的DC计划,放在保险公司管理也优于基金管理公司。因为后者只能在资本市场投资,前者却可以在投资的同时分出一部分购买原保险、投连险,等等。而且由于保险赔偿是免税的,对于投保人来说,可以更好地规避风险,大大改善投保资金的收益性。

  第五,近年来我国一些高危行业事故频发,给政府财政带来很大压力。在部分地区的试点情况表明,商业保险作为第三方力量介入高危行业的雇主责任险、农作物和畜牧业保险等领域,可以有效弥补行政安全管理体制的缺陷,通过事先管理规避风险,减少损失程度和出险后政府的财政负担。

  其次,政府应通过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更好地为社会保障体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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