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优势,拓展校方责任保险
国家教育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章,于2002年8月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生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校方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公司涉及学生保险领域中的一块独有的领地。保险责任范围虽然比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和学生平安健康保险窄,但保险费率与学生意外险、学生平安险相比则非常低,而且保费是由学校支付,因此,不涉及政府和社会普遍关注的“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和“增加农民负担”等敏感问题。在目前,寿险公司占据和控制了学生平安保险大部分市场资源和销售渠道的情况下,财产保险公司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在战略上以校方责任保险为重点,在战术上瞄准时机、抓住机遇,适时扩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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