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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离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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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过去的40年里,从欧美开始,世界各国陆续迎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离婚高潮,离婚似乎成为了一种社会时尚,离婚率不断上升。以英国为例,青年夫妻中有1/3最后都以离婚收场。为了降低离婚率,各个国家采取了诸多措施,但是效果却不尽人意。2010年第一份离婚保险合同的售出意外地给购买者带来了更为成熟和坚固的婚姻,下面笔者就对美国离婚保险的相关知识进行介绍,以期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离婚保险的由来

  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得原本幸福的罗根、琼斯夫妇因为家庭经济上遭遇的变故而走上了离婚的道路,2009年2月,两人离婚案进入了诉讼程序。双方在近一年的法庭较量后,罗根落得了以赔偿60%的共同财产和每月支付3000美元生活费的惨淡结局。作为风险企业家的他意识到:家庭就像企业一样面临着各种风险,一旦离婚,不仅家庭支离破碎,高昂的离婚成本也让丈夫和妻子这两个“股东”伤情又伤财。如何才能让离婚也像企业一样规避风险呢?罗根建立了博客,让网友们探讨如何应对高昂的离婚成本,网友的意见五花八门,但大部分人认为,让第三方机构为夫妻的离婚买单是不错的主意。罗根受到了启发,构思了“离婚保险”的方案并将其发布在网上,立刻获得了大量的关注。罗根发现,在当今离婚率较高的年代,人们普遍渴求离婚时遭受的情感伤害和财产损失得到弥补。于是罗根和一家名为“安全卫士担保”的保险公司合作推出了离婚保险这项特殊产品。

  离婚保险的概念

  离婚保险是投保人按照离婚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投保,在规定的约定期限届满后结束婚姻关系所能获得现金补偿。离婚保险条款具体规定如下:最低赔付额度1250美元,投保人每月支付15.9美元的保费。为了防止人们在离婚前才去投保,还规定保险客户必须在离婚前缴纳最低4年的预付金,如果投保人愿意购买额外付费,也可以将预付期限由4年缩短至3年,并且在预付期限届满前离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偿还保费。如果客户有幸拥有更长久的婚姻,那么每多一年就会增加250美元的赔付额。

  离婚保险的重要性

  首先,离婚保险补偿了离婚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离婚并非办理离婚证的9美元就可解决。就协议离婚而言,其成本构成有房产、车辆过户等费用。然而,通过诉讼离婚的话,更要支付巨额的诉讼费用,在美国离婚诉讼费用高达1.5-2万美元,有些人为了离婚甚至倾家荡产。离婚保险可以对此进行很好的补偿。

  其次,离婚保险成为一种理财方式。此险种不仅有补偿功能,还兼具储蓄功能,投保人并非因为要维持婚姻就交了冤枉钱,即使夫妻关系一直存续,保险期限届满后仍可取得本金和利息。

  最后,离婚保险有利于婚姻的存续。第一,如上所述,离婚保险条款为了防止人们在离婚前才去投保,规定保险客户必须在离婚前缴纳最低4年的预付金,如果客户有幸拥有更长久的婚姻,那么每多一年就会增加250美元的赔付额。这无形地使得许多出于一时冲动想要离婚的夫妻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而冷静下来,4年的时间足以使婚姻产生转机,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婚姻的稳定。第二,当离婚保险成为了家庭的一种理财方式,以往在家庭中避讳谈及的离婚问题会理性地在夫妻之间进行探讨,夫妻关系反而会在这种交流中得到升华。

  我国离婚保险存在的可能性

  首先,我国每年登记结婚的数量很多,与此相对,离婚数量也在不断攀升。这可以说明离婚保险在中国具有潜市场巨大,并且满足保险经营的大多数法则。

  其次,离婚成本过高,如上所言,离婚费用项目繁多,完全可以用劳人伤财来形容,数额巨大的经济成本形成了离婚保险的原始需求。

  再次,离婚数额的不断上升增加了人们购买离婚保险的动力。

  最后,随着离婚率的提高,人们对离婚的看法也越来越理性,加之公众保险意识的提高,对离婚保险也会更加客观地看待,有一定的市场期待值。

  离婚保险相关问题及制定相关对应措施

  首先,离婚保险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是指由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和市场价格下降产生的劣质品驱逐优质品,进而出现市场交易产品平均质量下降的现象。在逆向选择的保险市场上,由于投保人比保险公司掌握更多自身的信息,所以容易出现投保人有意地隐瞒,面对经济利益的诱惑甚至会存在蓄意欺诈的道德风险。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措施应对:

  1.产品本身的设计。如上文所述,为了防止人们在离婚前才去投保,规定保险客户必须在离婚前缴纳最低4年的预付金,如果客户有幸拥有更长久的婚姻,那么每多一年就会增加250美元的赔付额。这样可以从短期和长期两个角度防治蓄意离婚导致的保险欺诈。此外,离婚保险的储蓄性功能不仅使得夫妻避免了保费的损失,还可以获得额外的利息,对于道德风险有一定的预防作用。

  2.技术手段的配合。美国的北卡罗莱纳公司的网站上设有一个离婚概率计算器,它通过让夫妻回答多道关于夫妻双方种族、宗教信仰、教育背景、年纪差距等方面的问题,计算每对夫妻的离婚可能性,对离婚概率的预估准确率高达87%。这对于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受理投保,保险费用的厘定都有一定的辅助作用,也减小了投保人欺诈的可能性。

  3.《刑法》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并规定犯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是一种事后的处罚,但也必然对企图诈骗者起到威慑作用。

  此外,夫妻一方婚前以共同财产擅自购买离婚保险,离婚后应当如何处置?这个问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离婚保险或者由双方协商购买离婚保险的情况下是不存在的。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经常有一方代理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置的情况。这种代理权仅限于“日常家事代理”,即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方为一定法律行为时,有互为代理的权利。而从国外立法上看,日常家庭事务是指维持夫妻(包括未成年子女)家庭日常生活所必要的一切事项,例如购买食物、水电气、衣服、日常用品、订购报纸杂志、保健医疗、正当娱乐、教育子女等。反之,生产、经营、投资、购置或者处分不动产等则被排除在外,而购买保险显然不属于日常家庭事务。

  因此,笔者认为,在离婚时,擅自以共同财产为自己投保的一方应以其个人财产就之前交纳的保费进行一半份额的补偿,对于赔偿金也应该在婚后分给对方一半的份额,以期达到公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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