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纳入广州市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一)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二)本市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
(四)本市持证重度残疾人;
(五)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
(六)符合《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救助条件的其他人员;
(七)本市持证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八)本市困难职工家庭成员;
(九)本市困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人员;
(十)经批准的特殊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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