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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意外的案例:理赔不仅止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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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针对当前保险业中的众多保险纠纷,本刊在以前的报道中,从不同的角度,将保险理赔的注意事项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介绍给了读者。近日,一个简单的理赔案例让本刊记者略感意外的同时,也深深感受到了保险的深层内涵——以人为本、保障需求。

  在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保险公司既要维护股东和消费者的利益,又要注重经营业绩的提升。如何处理好业绩与原则之间的关系?记者的一位朋友曾投保某保险公司意外险,由于出险地点是外地,不能提供受伤的具体地点和当时知情人的联系方式,保险公司以其不能提供意外伤害的证据为由拒绝赔付。虽然最后经过上诉获得了赔偿,但朋友从此对保险公司彻底失去了信任。但是,近日一位读者致电本刊,讲述了他所经历的理赔过程,整个过程也改变了他“保险理赔难”这个根深蒂固的印象。

  案例版式2007年3月10日,北京市民孙某,投保中美大都会人寿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险金额为10万元。2008年7月14日,被保险人孙某致电中美大都会人寿,称其因患“脑部良性肿瘤”,在北京天坛医院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并已出院,拟向中美大都会人寿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

  中美大都会人寿在进行理赔审核过程中发现,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纤维型脑膜瘤”刚好属于这款保险合同对“脑部良性肿瘤”约定的除外责任。如果以除外责任拒付,投保人也应该会接受。但中美大都会人寿在核实没有其他免责事由的情况下,认为根据2007年8月1日《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有关“脑部良性肿瘤”的定义,被保险人孙某某所患疾病符合其中定义标准。据此,被保险人孙某目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可认为构成重大疾病保险之责任,并迅速地做出赔付被保险人孙某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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