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评析
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来看,双方的观点相去甚远。业务员或者保险公司是否确实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仅凭双方提供的以上简单材料,我们根本无法得出任何结论。但是从另一个侧面看,本案也揭示出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广大保险消费者对新型保险产品还比较陌生,对新型保险产品所存在的风险还认识不足。新型寿险产品有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等。一般来说,新型产品在传统的保障功能上又增加了一定的投资功能,并由此带来了新的投资风险。而由于消费者对新型保险产品所产生的风险还不太了解,因此一旦碰到销售人员对其进行片面宣传,就没有足够的识别风险的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意识。
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方面要注意新型寿险产品的风险,购买时量力而为,另一方面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不可轻信营销员的片面之词,有疑问时可以拨打保险公司的官方热线电话进行咨询,一般来说,投保人至少要弄清楚缴费期限、保险期限、年缴费金额、退保损失等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后,再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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