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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的八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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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购买保险为自己日后的生活做保障,但是,要保险能够真正地为自己服务,必须耐心地挑选适合自己的保险。

  变化四:天书平民化

  案例:程国强2009年10月10日去国泰人寿购买了一份意外险,协议密密麻麻10页纸,而且有很多专业术语,诸如:紧急避险、格式条款等。小学文化的程国强根本不知所谓。保险工作人员也未给程国强进行清晰的讲解,之后,协议成立。

  2010年12月,程国强去西藏游玩儿,晚上发生雪崩,程国强居住的宾馆被雪砸塌,屋顶砖块砸伤程国强双腿,导致瘫痪。程国强备齐资料,提出理赔申请。

  解析:依照旧法,程国强的索赔无法成立,因为协议中明确规定天灾诸如地震、雪崩等不属于赔付范畴。但依照新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在本案例中,因为保单中没有明确提示,保险工作人员也未尽详细解释义务,所以即使程国强的条件不符合协议赔偿的范畴,保险公司也不能拒赔,必须依照约定金额进行赔偿。

  变化五:享有继承权

  案例:冯婷婷为自己的房屋购买了一份家财险,在保险的有效期内,冯婷婷将房屋卖给了王燕,并向保险公司备案。王燕家失火,造成10万元的损失。王燕没有办理新的家财险,根据冯婷婷的家财险提出了理赔申请。

  解析:依照旧法,由于当事人变更,所以家财险失效。但是依照新法:“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在本案例中,冯婷婷向保险公司备过案,并且获得了同意,因此,家财险有效,保险公司必须理赔。

  变化六:超额保费可索回

  案例:周涛2009年10月5日购买了一份车损险,车价值100万,依照保险协议,周涛每年要交2万元的保费。2013年5月,周涛的车和一辆出租车相撞。周涛提出理赔申请。

  解析:依照旧法,周涛的车在理赔时应该要折旧。周涛觉得不合理,因为保费她每年都是按照新车的价格交纳,从来没有过折旧一说。依照新法:“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因此在周涛提出理赔申请的时候,保险公司可以进行折旧,但是因为周涛之前交纳的保费一直是新车价,所以,保险公司要退还周涛一部分保费,车辆投保时间越长,退保金额就会越高。

  变化七:受益人利益小于被保险人

  案例:马春生2009年10月8日购买了一份意外险,受益人是其儿子马小生。2012年在一起车祸中,马春生父子均死亡,并无法判定死亡时间。

  解析:依照旧法,马春生父子的死亡时间判定将成为麻烦的事情,会拖延赔付时间,不仅保险公司头痛,继承人更头痛。但依新法:“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新法的修正解决了继承问题,保险公司只要依照合同直接赔付就行,拉锯战不会再出现。

  变化八:故意伤害保险依然有效

  案例:杨小菊2009年10月5日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膝下无子,丈夫富强是受益人。2017年,富强有外遇,在杨小菊的汤药里下毒,杨小菊中毒身亡。富强提出理赔申请。

  解析:依照旧法,该协议自动失效。但依新法:“如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公司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只是富强的权利被剥夺,受益将法定继承。

  解惑答疑:

  旧保单不适用新法

  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的行为(即旧保单)不得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也就是说,新法只对生效后的合同产生效力,原合同只能按照旧的法律执行,不能追溯。

  目前,保监会法规部还在逐步完善新法,尤其是对于一些期限较长的寿险合同,保监会正在考虑跟有关部门作出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2009年10月底有望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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