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获悉,10月1日起,对违规情节严重的、或2次及以上违规的参保人员,其发生违规行为医保年度内的综合减负将终止办理;已发生减负费用的,参保人员应将其全部退还。
此次市医保办下发的“通知”还规定,参保人员违反《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冒用、伪造、变造、出借、有偿转让医保凭证及变卖医保药品的,在医保管理部门调查期间暂停其综合减负。违规情节较轻的参保人员,其发生违规行为医保年度内的综合减负推迟至下年度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办理。在下年度办理综合减负时,按违规费用占其医保总费用的比例从其减负费用中相应扣减;已发生减负费用的,参保人员应将其中需扣减的部分退还。
近期,本市少数参保人员因出租、出借医保卡等违规行为受到处理,但同时仍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政策继续牟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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