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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详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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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作为一种受到广大消费者所青睐的险种,下面让我们来进行更为详细的了解,看看这款产品是否可以满足你的所有要求,成为你的心水产品?

  2.5 保单账户价值

  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 初始的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投保人支付的首期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见3.17释义)后的余额;

  二、 投保人缴纳续期保险费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投保人支付的续期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在缴费日等额增加;

  三、 投保人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金额在部分领取日等额减少;

  四、 本公司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金额在结算日等额增加;

  五、 本公司每月收取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本公司收取的保单管理费金额在收取日等额减少。若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到期应缴的保单管理费,则本合同终止;

  六、 每个保险单年度计算保证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证保单账户价值的,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证保单账户价值;

  七、 在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日享有持续奖金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持续奖金金额在该结算日等额增加;

  八、 在结算日,本公司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然后扣除保单管理费,若在结算日享有持续奖金,则按扣除保单管理费后的账户价值分配持续奖金。

  2.6 保险费的分配

  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本公司扣除的初始费用最高不超过投保人所缴纳保险费的10%。初始费用的扣除比例载明于保险单上。

  2.7 保单管理费的收取

  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本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一定的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收取日为每月的结算日。保单管理费最高不超过30元/月,具体标准于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保留在最高范围内调整此项费用的权利。

  2.8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本合同犹豫期满且在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根据保险单上的有关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对于不同的缴费方式,投保人能够申请部分领取的具体条件在保险单上载明。每个保险单年度投保人最多只能申请一次,投保人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不得高于申请部分领取日保单账户价值金额扣除距该领取日最近的三个保险单年度(见3.17释义)投保人累计缴纳的续期保险费余额的30%,同时,每次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如果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投保人只能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在收到投保人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一天内,本公司将投保人申请领取的金额扣除手续费后给付投保人。每次部分领取的手续费最高不超过100元,具体标准于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保留在最高范围内调整此项费用的权利。

  2.9 年金转换选择权

  本合同生效满10个保险单年度后且被保险人生存,投保人可申请年金转换,即将全部保单账户价值按申请年金转换时本公司所提供的领取方式及标准转换为年金,本合同终止。

  三、一般条款

  3.1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的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3.2 保险期间

  本合同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之时开始。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的生效对应日。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其生效对应日为每年二月二十八日。保险单年度从本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时开始,起止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3.3 保险费的缴付

  本合同保险费缴纳方式包括一次性缴、期缴和不定期缴,具体的缴纳方式于保险单上载明。对于不定期缴纳,投保人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后,可以按本公司规定的次数和金额不定期的缴纳续期保险费,具体的规定于本合同中载明。

  3.4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据实书面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3.5 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被保险人身故,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3.6 保险事故鉴定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身故原因进行鉴定。

  3.7 保险金的申领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时,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作为申请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的申领:

  1、填写的完整准确的本公司提供的领取保险金申请书;

  2、本合同正本;

  3、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医疗机构(见3.17释义)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6、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证明;

  7、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在领取保险金时,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必须一次性领取全部保险金。对于延迟领取的保险金,本公司将不计利息。

  若被保险人身故日与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身故书面通知之日存在时间差,则保单账户价值按被保险人实际身故日的保单账户价值计算。在该时间差内支付的利息及持续奖金,本公司有权在支付保险金时直接扣除或要求退回。

  (二)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根据本合同规定申领保险金时,除提供第(一)项“保险金的申领”所列明的证明文件外,还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具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文件。

  二、如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受托人除提供上述所有证明和资料外,必须另行出具有授权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3.8 索赔时效

  请求本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权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3.9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本公司依法院判决宣告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非意外伤害身故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3.10 合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且未发生被保险人身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填写完整准确的本公司提供的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

  2、本合同正本;

  3、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于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即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扣除保单制作费10元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除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本公司将于接到解除本合同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一天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其退还金额为本公司接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书面申请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四、本合同生效满10个保险单年度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可以选择将保单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领取,转换年金的有关事项按转换时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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