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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详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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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作为一种受到广大消费者所青睐的险种,下面让我们来进行更为详细的了解,看看这款产品是否可以满足你的所有要求,成为你的心水产品?

  一、保险责任及保险责任免除

  1.1 保险责任

  一、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见3.17释义)导致身故,本公司(见3.17释义)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为以下金额中较大者:

  1、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

  2、投保人累计所缴保险费扣除投保人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后的余额。

  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之和:

  1、按非意外伤害身故给付的保险金;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并有效的所有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系列产品(见3.17释义)以及泰康稳健理财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的保单账户价值累计超过150万元的,则前述产品该项给付累计最高以150万元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时年龄达到或超过65周岁(见3.17释义)且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并有效的所有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系列产品以及泰康稳健理财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的保单账户价值累计超过5000元的,则前述产品该项给付累计最高以5000元为限。

  若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本公司按本条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1.2 保险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下列任一原因而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给付本合同1.1条约定的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含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以后自杀,本公司按1.1条约定的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承担保险责任,不再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因从事犯罪活动或因拒捕(见3.17释义)而导致的被伤害;

  四、被保险人被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期间遭受伤害或被判刑入狱期间遭受伤害;

  五、被保险人使用毒品(遵医嘱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见3.17释义);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见3.17释义)期间所患任何疾病;

  八、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二、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被伤害;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见3.17释义)、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时被伤害。

  因上列任一原因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退还给投保人,本合同终止。

  1.3 持续奖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结算日生存,本公司将在该结算日向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内分配持续奖金。

  本合同的持续奖金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的奖金金额为投保人于本合同项下缴纳的首期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奖金的发放日期与发放比例载明于保险单上;第二部分为长期持续奖,其金额为发放奖金时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长期持续奖的发放时间和发放比例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分配的持续奖金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仅用于增加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保单账户

  2.1 单独账户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本公司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单独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本公司决定。本合同属于万能保险产品。

  2.2 保单账户

  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是本公司为了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为本合同项下每一投保人设立的个人账户。

  2.3 结算利率和保单账户利息

  结算利率用于计算在结算期间末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在结算期间累积的利息。每月1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本公司将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保险单独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确定距该结算日最近的上个结算期间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按公布的结算利率计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利息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按本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计算保单账户利息。

  2.4 保证利率

  保证利率指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公司对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保证。

  本合同的保证保单账户价值在每个保险单年度(见3.17释义)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若该结算日为合同生效对应日,则顺延到下个结算日)零时计算。如果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根据保证利率计算的保证保单账户价值,本公司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证保单账户价值。

  本合同的前5个保险单年度,保证利率在投保时由本公司确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从第六保险单年度开始,本公司有权每隔5个保险单年度对保证利率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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