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示例
王先生今年30岁,身体情况良好,事业稳定,考虑到自身的家庭经济状况,他认为自己需要一份既能充分抵御风险,而且一旦在个人发生重大疾病后能够及时得到充分经济补偿,以保证家庭财务稳定的保障计划。因此他选择了由保险专业人士推荐的恒安标准幸福金生保障计划,每年交费7,330元,交费期为10年,该计划构成如下:
险种名称保险金额
年交保险费
恒安标准幸福金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以下简称主合同)
10万元
5,892元
恒安标准幸福金生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附加合同)
10万元
1,438元
主合同各保单年度的各项保险利益演示如下:
该图例仅为趋势性描述。
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1.王先生如由于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满180日后和每一复效日零时起满180日后由于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死亡或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主合同终止。按其身故、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主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10万元+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另有体恤金红利。
2.王先生如自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和每一复效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由于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死亡或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主合同终止。按其身故、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交付的保险费与主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给付,另有体恤金红利。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1.自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日零时起满180日后,王先生如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认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给付10万元,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主合同剩余的有效保险金额大于零,则主合同继续有效,剩余的有效保险金额继续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且不需要再支付主合同以后各期的年交保险费。如果主合同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则主合同终止。
2.自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和每一复效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王先生如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认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返还附加合同终止时的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之较大者,主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和有效保险金额均不受影响。附加合同终止。
除此之外,王先生还享有其他保险保障,详见保险责任。
单位:元
特别提示
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如产生了终了红利,则终了红利只有在保险合同终止时才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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