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险种在未身故时是医疗险,疾病住院医疗可获理赔;身故后又可将未用完之余额,当成死亡保险金遗爱后人。
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第一级残疾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但应扣除已给付的敬老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退还未到期保费被保险人于交费期间内身故,另加计按日数比例计算当期已交付的未到期保险费。
三、残疾关怀保险金被保险人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按保险金额为准,依该表所列比例(100%-10%)给付。
四、敬老保险金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八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付。
五、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八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但应扣除已给付的敬老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六、生命末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但应扣除已给付的敬老保险金)的百分之五十(最高以人民币拾万元为限),本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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