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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及本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60周岁前生存金数额=年金领取额的20% 60周岁后(含60周岁)生存金数额=年金领取额的100%。

  1. 合同成立及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2.投保年龄: A、交费期间为5年:零周岁(出生且出院满30天)至50周岁(含),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险种。 B、交费期间为10年:零周岁(出生且出院满30 天)至45 周岁(含),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C、交费期满,投保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D、被保险人为成年人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为同一人。如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投保人必须为其父母。

  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及本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60周岁前生存金数额=年金领取额的20% 60周岁后(含60周岁)生存金数额=年金领取额的100%

  【身故保险金】 ①未满18周岁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②18周岁—80周岁(不含80周岁)非因意外身故: A、交费期内身故,保险金数额=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10%; B、交费期后身故,保险金数额=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累计数额-已领取的生存金累计数额(不计息) ③18周岁—80周岁(不含80周岁)意外身故: 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非意外身故应给付的保险金数额的2 倍 ④ 80 周岁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在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本合同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30 日内,若被保险人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年金领取额的20 倍,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造成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其身故/高残后本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或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之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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