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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一支公司向法庭提交“伪证”被罚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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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公司在与其员工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中因向法院提交“伪造的重要证据”“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被该院处以5万元罚金。

  据介绍,获嘉市民刘艳霞女士1993年从部队转调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公司(下简称:人寿保险获嘉公司)工作,至今已近20年。20年来,人寿保险获嘉公司从未给其交过相应的保险,且月均工资仅有400元。

  2008年元月,刘女士鉴于自己的工龄已经28年,便找到人寿保险获嘉公司负责人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要求获嘉公司为其补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等,但始终得不到公司回应。

  人寿保险获嘉公司认为,刘艳霞与公司是保险委托代理关系,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后经获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刘艳霞与人寿保险获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人寿保险获嘉公司应与刘艳霞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人寿保险获嘉公司应为刘艳霞缴纳自1993年5月开始至今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用。

  因人寿保险获嘉公司不服本裁决,遂将此案诉致获嘉县人民法院。几番审理,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下发终审裁定:上述劳动仲裁裁决有效。

  据审案法官介绍,在刘艳霞与人寿保险获嘉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人寿保险获嘉公司为证明公司与刘艳霞之间是保险委托代理关系,曾向获嘉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刘艳霞签字的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但经河南蓝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寿保险获嘉支公司提供的保险代理合同上的“刘艳霞”不是刘艳霞本人亲笔书写。获嘉县人民法院据此向人寿保险获嘉公司下达“罚款决定书”。

  该罚款决定书如是写道:“因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公司向本院军提交的由刘艳霞签字的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经审查,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这一证据系伪造的重要证据,原告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对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公司罚款5万元。

  昨日下午,记者致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公司办公室杨主任,杨称公司已就罚款一事向上级提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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