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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擅改保险条款被罚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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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因保单“特别约定”改变了经备案条款中的保险责任,保监会对人保财险做出55万元的处罚。

  人保财险“空气污染健康保险”(简称为“雾霾险”)因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遭到保监会罚款。保监会日前公布今年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人保财险已售的“雾霾险”有效保单均通过“特别约定”改变了经备案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决定对人保财险罚款50万元,并且对时任意外健康险部副总经理沈某某警告并罚款5万元。

  2014年3月,人保财险推出针对天气预测的健康险。但仅仅数日后,该产品就因违规销售被保监会叫停。

  处罚决定书披露,该公司经保监会备案的条款中,“保险责任保障Ⅰ”为“保险期间内,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等待期后,被保险人所在的指定区域的空气质量指标、持续时间等空气污染指标均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对被保险人健康造成损害并需要治疗、护理的,保险人依照空气污染健康津贴保险金额及免赔额、给付比例、每人最高给付限额、每次事故给付限额等给付标准,给付空气污染健康津贴保险金”。而在实际销售的保险单上,“特别约定”删除了“对被保险人健康造成损害并需要治疗、护理”的内容,改变了备案条款的保险责任。

  业内专家解释说,该产品是一份医疗津贴型保险,但若删除了“对被保险人健康造成损害并需要治疗、护理”,相当于删除了被保险人与保险事故原因(空气质量)之间的联系,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就不存在“可保利益”了,这违背了保险法原则。

  根据保监会公告,3月17日至22日,人保财险在官方网站销售该产品27份(含退保5份),实现保费收入2629.16元。在已售的有效保单中,人保财险均通过保单上的“特别约定”改变了经备案条款中的保险责任。

  保监会认为,人保财险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较为严重。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保监会决定对人保财险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保监会决定对时任人保财险意外健康险部副总经理沈某某警告并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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