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其他模式的失败教训,不难发现主要存在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传统伦理文化的挑战,老人传统观念不是把自己的住房抵押给金融机构而是留给下一代;另一方面是我国住房产权存在制约,目前推行的住宅用地是70年使用权,当老人抵押房产时,使用年限或许已经不多,当其身故后房屋使用年限更是所剩无几,如此金融机构仅依靠剩下的使用年限来补偿已支付养老金成本,面临的风险较大,因而不少金融机构望而却步。
对此,郑秉文建议:“金融机构应该引领社会风尚,启迪公众意识。”在他看来,“以房养老”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应通过社区、网络宣传等途径正确宣传解读,包括各项优惠政策、房屋所有权归属、各类产品之间区别等内容,提高公众的认知度,并加强国民理财教育,逐步突破传统养老观念的桎梏,倡导现代养老观念。
市场普遍建议,营造与之相配套的法治环境尤为关键。“以房养老”需要不动产产权制度创新,国家可以分年度征收土地使用税,或以逐年缴纳物业税的方式取代一次性交齐土地使用费,将房屋使用期限改为永久性,对“以房养老”的老人实行房屋产权的完全私有制。此外,由于“以房养老”业务所涉部门较多,政府应积极发挥引导和协调作用,加强政策引导,严格管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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