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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医保中断参保将影响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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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青岛市2014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进入集中缴费期,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据悉,青岛市将为参保居民建立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该制度从2013年12月1日起实行。

  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提高到300元

  2014年度我市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为: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每人每年50元;老年居民每人每年310元;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160元;城镇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730元。

  据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除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外,市区财政部门还按年度进行补助,今年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的,属独生子女的中小学生和儿童,财政按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增加补助。基金支撑能力不断增强,居民医保待遇也有望进一步提高。调整财政补助及个人缴费标准的相关公文,市民可通过青岛政务网查询,也可拨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生服务热线12333了解参保有关事宜。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可以获得医保待遇等更多信息。

  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相关待遇一览

  (一)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1200元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为50%,其中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二)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费,各统筹分档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具体报销比例为: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5%;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0%;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5%;20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85%。参保学生儿童报销比例达到80%~90%,如果是独生子女,报销比例大约在85%~95%之间。(三)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统筹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达到75%,在定点医院达到65%,但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部分不予支付。(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7.2万元。(五)符合标准的参保居民在定点护理机构发生的合规医疗护理费可以报销。长期医疗护理不设起付线,入住社区定点护理院接受长期护理,居家接受医疗照料发生的医疗护理费可报销96%;在定点医院接受医疗专护发生的医疗护理费可报销90%。(六)患重大疾病、罕见病的参保居民可以按规定享受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待遇。(七)今年将为参保居民建立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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