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份启动集中缴费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07年7月1日启动实施,是政府为保障广大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险制度。根据《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城镇非从业人员,在校大学生及中等以下学校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和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六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期为10月1日~12月31日,保险年度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大学生集中缴费期为9月1日至10月31日,保险年度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四市的集中缴费期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定。
中断参保将影响医保待遇
各类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册儿童通过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缴费参保,其他人员通过户籍所在街道保障中心登记参保。参保时须持居民医保卡、独生子女证明等相关证件,其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的参保人和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参保时持证明材料办理相关补助手续。
对滞后参保、中断参保的相关规定是: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年度参保时应当补缴历年应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参保缴费的,续保时须补缴中断期间应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滞后参保和中断参保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为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工作负责人提醒相关人员及时参保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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