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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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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1994年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到2010年10月正式通过审议,社会保险法的立法之路足足迂回跋涉了16年。作为一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社保法》所予调整的各个方面均引起公众的极大关注和议论。下面,就结合《社保法》所确立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展开几点延伸性思考。

  操作性有待检验和完善。作为《宪法》和《劳动法》的下位法,《社保法》应该更具有操作性,但大量授权性条款的存在,使得具体操作条款下降到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级别,未来如国务院、省一级人大及政府的授权立法动态将引发公众关注,而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补充性立法的公平性、合理性和操作性将有待进一步检验。如《社保法》规定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务院规定,其中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已于2008年2月起配套推行,相应的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目前正在研究制定中。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透露,未来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后,公务员的补充养老保险也将属于职业年金范畴。

  养老保险制度侧重强调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和可持续未予充分体现。如前所述,作为现阶段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完善的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在《社保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然而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做大社会保障性资金的总量规模、推进社保可持续发展并未得到进一步体现。从发展的角度看,考虑到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客观需要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需要发挥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以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企业的需要,满足职工不同层次、不同水准的多种保障需求的需要,使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起到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另外,政府承担制度转轨和制度改革的成本巨大,从中长期规划来看,有效缓解方式便是大力发展二、三支柱,特别是通过进一步的税收优惠政策发展企业年金。

  社会保险基金宜通过市场化管理,委托专业养老金管理机构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形成,是一种公共性资金。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主要是储蓄和购买国债,收益率不足2%,难以抵御通胀压力,保值增值的意愿十分迫切。《社保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由国务院规定其投资运营,这就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体制改革预留下制度空间。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性质特殊,确保资金安全是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所要面临的核心问题。如何实现社会保险基金在风险控制和保值增值之间寻求到平衡收益,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是可资借鉴的有效途径。企业年金和社会保险基金在资金的稳定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等多方面存在诸多共性,专业养老金管理机构的稳健投资风格与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也是一脉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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